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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失職的相關法律

《進出口動植物檢疫法》第四十五條。動植物檢疫機關的檢疫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偽造檢疫結果,或者玩忽職守、拖延簽發檢疫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動物防疫法》第五十六條: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隱瞞、拖延疫情報告,偽造檢疫結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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