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央儲備肉管理辦法》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儲備肉的行政管理,審批儲備肉的區域布局和儲存企業、倉庫、活畜儲存基地(統稱儲存單位)及加工企業的資質,監督檢查儲備肉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儲備肉財政補貼的預算編制和資金申請。
第六條財政部負責儲備肉的財務管理,安排和管理儲備肉財政補貼資金,並會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對有關金融秩序和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