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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底線條款

刑法中的綜合條款主要有兩種形式:

壹是作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如刑法第五條規定的“隱瞞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

第二,作為刑罰的壹般規定,犯偽造貨幣罪的,除偽造貨幣集團首要分子、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我國刑法中,非法經營罪的總括條款的存在頗具代表性。通過對非法經營罪中概括性條款的規定,可以驗證我國刑法中概括性條款設置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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