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壹十七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標的物可以分割的,各債權人按份享有債權的,為按份債權;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標的物可以分割,各債務人按其份額承擔債務,則為按份債務。
難以按份額確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份額的,應當視為份額相同。
第五百壹十八條債權人為二人以上,全體或者部分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為連帶債權;債務人有兩個以上,債權人可以請求部分或者全部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為連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