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手段訂立合同的,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前簽署確認書。鑒於電子送達利用互聯網、無線電波等媒介實現點對點之間不同時空的數據交換和傳輸,與傳統信函的同時性有較大區別,雙方對電子送達方式的約定有利於明確收件人接收通知所使用的終端設備、風險責任的承擔和送達的效力,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或者電子郵件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該條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了電子送達的載體,但對於實踐中能否通過短信平臺送達,筆者持否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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