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規定保存會計賬簿,造成會計資料損毀、丟失的,由縣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以3000元至50000元罰款。直接自然人可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納稅人的會計賬簿、憑證壹般不可能丟失、被盜、被燒,丟失會計賬簿、憑證的納稅人難以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據或證明。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