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壹條。學校、幼兒園、托管機構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 *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義務教育經費,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校舍、房屋和設備。禁止侮辱、毆打教師和體罰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