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的運行必須有合理的時限,符合時間成本和效率原則的要求,不得無故拖延或終止。
該程序的其他屬性包括:
合法性:符合法律規定,有關機關或個人不得違反或變相違反。
中立:雙方在程序設計和操作上應該壹視同仁,不應該偏袒任何壹方。
參與:案件或爭議的所有利害關系方都有機會參與處理程序,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和意見,並在解決爭議中發揮作用。
公開性:程序運行的過程和結果要像當事人和社會壹樣公開,接受各方監督,防止辦案不公和暗箱操作,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參考資料:
法制概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