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後,對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受害人通過4S店損壞車輛,需要維修的,可以要求侵權人支付維修費,車輛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相當於車輛價值的車輛重置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損壞車輛的修理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重置費用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