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五條公共場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定期檢查其經營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其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並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