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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價格爭議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委托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工程造價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雙方均不申請鑒定的,法院應當予以說明,對鑒定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壹方經說明後仍不申請鑒定的,應當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66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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