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供電企業供電設施內,擅自接電的,以私接設備額定容量(KVA視為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竊電金額。
2.通過其他行為竊電,用計費電能表校準電流值(對於限流器,電流值由限流器設定)指示的容量(KVA為kW)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竊電量。
3.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竊電天數至少按180天計算,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4.對竊電者應予以制止,並可當場暫停供電。竊電者應按竊電金額繳納電費,並承擔三倍電費的違約金。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當報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當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