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房屋建築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和專用機動車輛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所以,如果妳的塔吊在以上兩個工地使用,建委是有權監管的。但是說到查封和強拆的合法性,就要看妳觸犯了哪些法律了。壹般情況下,查封是指在有證據證明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至於強拆,很少遇到。設備已報廢且無使用價值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經用戶責令拆除後,可采取拆除措施。個人建議妳看壹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建委的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