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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征收養老保險費是否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人的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繳費申報情況。

例如,省長令發布的《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第六條規定,社會保險費由人民政府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參保關系征收。

所以地稅征收養老保險費是國家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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