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失蹤人財產保管人的標準是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具體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保管人的人管理。沒有指定人,或者指定人沒有提存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提存。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二條* *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對監護有爭議的,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監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三條* * *財產托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