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
第170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壹人以上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