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惡意打假不同於職業打假,是壹種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以打假為名,采取更換賣家產品、帶假貨的非法手段,達到敲詐勒索的目的。雖然職業打假人也是明知假貨而買假貨,然後向賣家索賠,但並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其索賠也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的。而惡意打假是用假貨代替真貨或者自帶假貨,然後以買到假貨為由,強迫店家支付高額賠償的壹種形式,違法且情節嚴重,足以構成犯罪行為,應當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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