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程度識別標準
第二
損傷為主要功能,既往損傷/疾病為次要或次要功能的,應按本標準相應規定進行鑒定。如果該傷害與之前的傷害/疾病具有相同的效果,即兩種效果相當,則應根據本標準的相應規定適當降低傷害程度,即等級為重傷壹級、重傷二級的,可根據具體情況認定為輕傷壹級或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壹級、輕傷二級的,認定為輕傷。如果以前的損傷/疾病是主要作用,即損傷是次要的或輕微的,則不宜認定損傷程度,只說明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