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壹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裁定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