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公民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父母雙方的姓氏都是允許的。第十四條除使用民族文字或者按照第六條、第十壹條規定書寫、翻譯漢字的以外,名稱應當用兩個以上、六個以下漢字書寫。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或者民族風俗習慣對壹個名稱的字數有規定或者約定的,從其規定或者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