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條的設立和實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時,行政機關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或者臨時措施,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未治愈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排除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傳播該傳染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