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終止時,對合夥企業財產的處置有書面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書面約定且協商不成的,合夥人出資額相等的,應當酌情考慮多數人意見;合夥人的出資額不同的,可以按照出資額占合夥總額以上的合夥人的意見辦理,但應當保護其他合夥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