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類的基本需求都要滿足;
2.發展要滿足基本需求,但不能超過生物圈的允許極限;
3.協調這兩個目標的方法是環境管理。
基於上述法律,“環境管理”可以理解為:“根據國家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堅持宏觀綜合決策和微觀執法監督相結合,從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入手,運用各種有效的管理手段,調控人類的各種行為,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限制破壞環境質量的人類活動,維護區域正常的環境秩序和環境安全,實現區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