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而且色情卡壹般認定為辦理治安案件查獲的淫穢物品,按照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所有工具收繳。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7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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