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因此對該權利的規定較為嚴格。根據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規定,只有符合壹戶壹宅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村民,才能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國家多次禁止非農業戶口在農村購買宅基地,所以對非農業戶口在農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管理比較嚴格。根據《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接受轉讓或者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總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後允許繼續使用的,可以臨時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我認為,如果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通過繼承取得,但繼承的地上房屋未經批準重建被拆除,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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