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程序》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火災事故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分為四類: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和直接領導責任。認定火災事故責任的調查人員,應當根據調查需要,詢問發現和撲滅火災的人員,熟悉火災地點、部位和生產技術的人員,火災事故嫌疑人和受害人,然後作出判斷。
法律依據
《火災事故調查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根據現場勘驗、調查詢問、有關檢查和專家意見等調查情況,及時認定火災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