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退役士兵在交接接收過程中與服現役有關的問題,由原單位處理;移民安置的有關問題,由移民安置地的人民政府處理;移交接收中的其他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原部隊予以配合。退役士兵原單位被撤銷或者調動、合並的,由原單位或者調動、合並單位的上級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障法》第十九條。移交接收退役士兵過程中,與其現役有關的問題,由原單位處理;移民安置的有關問題,由移民安置地的人民政府處理;移交接收中的其他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原部隊予以配合。退役士兵原單位被撤銷或者調動、合並的,由原單位或者調動、合並單位的上級單位按照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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