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條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中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中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內容;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進口。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表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並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