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442號,2011)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正式文件中的司法解釋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設立了專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