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壹百零壹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向提出審查意見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反饋審查研究情況,並可以予以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