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作為獨立的非法人企業實體,具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自有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根據各合夥人的不同地位承擔;在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從而保證了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法律客觀性: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壹)特定對象的確定;(2)投資者的適當匹配;(三)基金風險的揭示。(四)合格投資者確認;(五)投資冷靜期;(6)回訪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