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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有限合夥制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作為獨立的非法人企業實體,具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的自有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根據各合夥人的不同地位承擔;在有限合夥存續期間,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從而保證了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法律客觀性: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壹)特定對象的確定;(2)投資者的適當匹配;(三)基金風險的揭示。(四)合格投資者確認;(五)投資冷靜期;(6)回訪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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