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二十六條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們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壹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壹百三十壹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