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擴展數據:
註意事項:
法律的外顯功能可以使人知法、明辨是非,即人們的日常行為中有哪些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該受到哪些法律制裁,觸犯法律後是否可以變通,有多少可能性。
矯正功能:這個功能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對社會行為中壹些偏離法律軌道的違法行為進行機械的矯正,使其回歸正常的法律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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