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國家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藥品經營企業零售藥品應當準確,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註意事項;應當核對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替代處方所列藥品。配伍禁忌或用藥過量的處方應拒絕配制;必要時,須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後方可配制。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應當標明產地。
藥師或其他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負責本企業的藥品管理、處方審核調配、合理用藥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