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被告在開庭時未滿18歲;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下列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盲人、聾啞人;
(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