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又稱訴訟調解。法院常見的調解方式包括調解活動、原則、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效力等。它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終結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的制度。訴訟調解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進行的訴訟,其調解協議壹經法院確認即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調解可以由審判員壹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當場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可以采用簡易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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