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風、體相互聯系,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在唐代復雜的社會關系的綜合調整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中,秩序、模式、形式從正面來說是國家機關、官員和人民應當遵守的制度、規範和準則,而法律則從負面來說是對違反秩序、模式和形式以及其他壹切犯罪行為的懲罰和制裁,也就是所謂的“違法”。幾種法律形式的結合構成了唐代法律的多樣性,法律的適用既相對穩定又靈活,形成了壹個完備的法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