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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關系

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是法、令、體、式:法是唐代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政令是國家權力組織制度和行政活動的法律,涵蓋範圍很廣;葛是“禁違止惡”的“永恒之法”,即皇帝為“百官百部常為之事”而臨時頒布的各種法令,經過整理編目,成為法律,稱為“葛勇”;型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序,具有行政法規的性質。

法、令、風、體相互聯系,發揮著不同的作用,在唐代復雜的社會關系的綜合調整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中,秩序、模式、形式從正面來說是國家機關、官員和人民應當遵守的制度、規範和準則,而法律則從負面來說是對違反秩序、模式和形式以及其他壹切犯罪行為的懲罰和制裁,也就是所謂的“違法”。幾種法律形式的結合構成了唐代法律的多樣性,法律的適用既相對穩定又靈活,形成了壹個完備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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