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依據:
《法官法》第十五條:法官不得兼任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十七條不從事或者不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在企業和其他營利性組織中擔任法律顧問職務,不就未決案件或者再審案件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咨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