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應在3個工作日內答復;對於審限長超過6個月的案件,法官應當在審限變更後5日內向律師說明審限變更情況和案件進展情況。
《關於保障律師依法履職的實施意見》第***20條,旨在從優化訴訟服務、保障律師履職權利、加強律師職業隊伍建設等方面,進壹步構建法與法的“親清”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