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訂立合同有兩種形式:第壹種是口頭形式,第二種是書面形式。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協議或合同,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都是有效的。例外:當法律明確規定合同的形式為必備合同,即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僅作口頭表示,未簽訂必備書面合同的,視為未達成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