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三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包括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法律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法律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並提出報告,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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