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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進步,論多重抵押貸款的責任

從民商法角度回答:

如果領導以單位名義進行,貸款多次抵押,導致重復抵押,不管誰負責,首先原貸款必須由單位償還。因為重復抵押給銀行實現權利造成麻煩,由銀行承擔。但說到底,還是單位的事。

領導以個人名義借款,由單位抵押的,債務由領導個人償還;但領導軟弱時,就由單位償還。

最後從民事角度來說,銀行是不會承擔責任的。

從行政法和刑法的角度來看:

如果銀行審查不嚴,屬於嚴重失職,可能內部處理;如果是明知故犯,可能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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