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領導以單位名義進行,貸款多次抵押,導致重復抵押,不管誰負責,首先原貸款必須由單位償還。因為重復抵押給銀行實現權利造成麻煩,由銀行承擔。但說到底,還是單位的事。
領導以個人名義借款,由單位抵押的,債務由領導個人償還;但領導軟弱時,就由單位償還。
最後從民事角度來說,銀行是不會承擔責任的。
從行政法和刑法的角度來看:
如果銀行審查不嚴,屬於嚴重失職,可能內部處理;如果是明知故犯,可能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