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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規定國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期限?
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最高出讓年限按以下用途確定: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50年的倉儲用地;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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