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41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對方。
第472條
要約是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具體內容;
(2)要約人通過表明他已接受要約而受意思表示的約束。
第475條
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適用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