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根據《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受教育者必須“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學生必須服從學校和教師的管理,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學校制定的禁手機規定,應該是學校自由裁量權的適度行使。基於以上分析,學校可以制定不允許學生帶手機上學的規章制度。
禁帶手機可以明確列入學校規章制度,使之成為中學生的管理合同。當然,學生的手機不能隨便沒收,違規的學生手機可以暫時保管。壹些學校采取簡單粗暴的做法,如搜身、沒收、當眾打砸搶,顯然是違法的、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