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條主席令簽署和頒布法律,應當規定該法律的制定機關、通過和實施日期。
該法簽署頒布後,將及時在《NPC常務委員會公報》和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公布。
在常務委員會公報上刊登的法律文本為標準文本。
《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三十二條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但是,對國家安全、匯率和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後不立即實施會妨礙條例實施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