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日晚上7點多,壹名男子在新街口某地下過街路口尾隨壹名穿短裙的年輕女子時,被巡邏民警抓獲。警方在他的數碼相機裏發現了60多張女性照片。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偷拍行為沒有明確界定,也沒有處罰標準。面對吳某相機裏的60多張女性照片,警方只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於侮辱婦女、流氓行為的規定,對吳某處以拘留10天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將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分為四類:
1,擾亂公共秩序。
2.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
3、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
4.妨礙社會管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