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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頒布和管理法律法規?

《憲法》第五十八條和《立法法》第七條都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因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是我國的立法機關。此外,沒有其他國家機關是立法機關。

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包括:1,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2.國家行政機關系統(政府及其所屬機構):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委、中央銀行、審計署、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此外,其他國家機關不享有立法權。

立法機關都有立法權,享有立法權的機關不壹定是立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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