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次是董秘資格證書,包括學歷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
3.然後提供秘書長的工作計劃,包括協會工作的規劃、目標和計劃。
4、然後提供秘書長的工作業績,包括工作業績、成果等。
5.最後是剩余材料,根據民政局協會的要求,需要提供剩余材料,如協會章程、會員名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