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民團體或者人員;(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